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赃款赃物的处理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
1.在侦查活动中,侦查人员有权查封、扣押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和文件,但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和文件,则不得查封、扣押。
2.这些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需要得到妥善保管或封存,不能被使用、调换或损毁。
3.当财物和文件与案件无关时,应在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并予以退还。
1.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和文件,侦查人员需要会同在场见证人和持有人查点清楚,并当场开列清单。
2.清单需要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并一式二份,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
3.当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时,需经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批准,然后通知邮电机关将相关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4.当不再需要扣押时,应立即通知邮电机关。
1.赃款赃物的性质并不是由任何机关或个人随意认定的,而是需要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
2.这些生效的裁决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以及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刑事案件作出的裁决。
3.这是因为赃款赃物是以违法犯罪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只有在某一行为被认定为违法犯罪之后,通过该行为所获取的财产才能被定性为赃款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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