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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局在处理一宗入室盗窃案件时,在犯罪嫌疑人家中搜查出大量的物品,犯罪嫌疑人亦供述这些物品是其盗窃而来。我局通过各种方法,现部分的物品已经被证实并返还给被害人,然而还有部分物品,到现在为止,没有人来公安局报案,也没有人对自己的物品进行主张,即到现在为止我们还有部分物品找不到受害人,现在这宗案件已经到了起诉起诉阶段。请问,对于剩余的物品公安局应当如何来处理?能否根据1965年12月1日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关于没收和处理赃款赃物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进行处理。谢谢

刑事案件
2013-03-20 11: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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