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拘传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
2.如果被告人抗拒拘传,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戒具。在一般情况下,能够拘传的犯罪嫌疑人通常已经被强制控制,因此他们通常都会到庭。
3.如果嫌疑人逃逸,他们就会被列为网逃,公安机关会重新进行抓捕。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拘传的对象是法律规定或法院认为必须到庭的被告,或者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而作为被告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
2.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必须经过传票传唤。这意味着在拘传之前,必须先通过传票的形式通知被告到庭。
3.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就是说,如果被告或法定代理人已经收到传票,但无正当理由拒绝到庭,那么就可以适用拘传措施。
4.适用拘传措施,应由本案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提出意见,报经院长批准,然后填写拘传票,交司法警察直接送达给被拘传人,令其随票到庭。
5.如果被拘传人拒绝随票到庭的,司法警察可以使用械具强制其到庭。
1.如果被告或被告的法定代理人经过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那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拘传措施,强制其到庭。
2.在拘传过程中,如果被告人抗拒拘传,公安机关可以使用戒具。
3.在拘传后,如果被告人仍然拒绝配合,公安机关可以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
4.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5.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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