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并不会直接通知被告。
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应及时进行侦查,全面、客观地收集、调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2.关于立案的通知,主要是针对报案人。
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时,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4.如果控告人对此不服,有权申请复议。
1.一审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间通常遵循《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即在受理后的两个月内应当宣判,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2.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其他特定情形,经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三个月。
3.若因特殊情况仍需延长,则需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4.《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还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侦查期限可以延长二个月。
刑事拘留的实行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首先,拘留的对象必须是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其次,必须存在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具备以下情形之一时,可以先行拘留:
1.犯罪嫌疑人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
2.被害人或在场亲眼目睹的人指认其为犯罪嫌疑人;
3.在犯罪嫌疑人的身边或住处发现犯罪证据;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在逃;
5.存在毁灭、伪造证据或串供的可能;
6.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
7.存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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