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级人民法院包括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在直辖市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省、自治区辖市的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2.这些法院的设置旨在确保司法体系的完善,使得案件能够得到及时、公正、有效的审理。
中级人民法院主要受理两类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2.基层人民法院移送的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还负责审理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类:
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2.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更广泛的利益,或者具有更高的社会关注度,因此需要中级人民法院来进行审理,以确保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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