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侵权责任中的替代责任指当第三人对他人实施某种侵权行为并因此导致他人遭受损害时,若行为人同第三人或受害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行为人应当就第三人实施的侵权行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
2.这一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行为人之外的第三人;
(2)承担侵权责任的人为行为人;行为人同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之间存在某种特殊关系;
(3)行为人对第三人承担侵权法上的控制义务。
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包括:
1.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2.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3.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正当防卫人应承担适当的责任。
6.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
侵权致损的赔偿范围包括:
1.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2.造成残疾的,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丧葬费。
3.造成受害人死亡的,还包括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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