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事诉讼中,证据的种类多样且丰富。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刑事证据主要包括以下七种: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以及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物证和书证是刑事诉讼中常见的两种证据类型。
1.物证主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
2.书证则是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值
3.如果一个证据同时具备两种证明方式,那么它既是书证又是物证,这在理论上被称为物证书证同体。
口供和证人证言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类型。
1.口供通常指的是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也被称为“供述和辩解”。
2.证人证言则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
3.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的一种形式。
4.单位不能作为证人,因为单位本身没有感觉和知觉,无法感知案件情况,也无法承担作伪证的责任。
5.证人与见证人不同,见证人的证明行为并不针对案件事实。在刑事诉讼中,口供和证人证言的获取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规定,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或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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