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需要的证据种类主要包括: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6.鉴定结论;
7.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种类都是用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外部形式,具有法律约束力,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法定形式。
1.物证:以其外部特征、物品属性、存在状况等来发挥证明作用,具有较强的客观性,比较容易查实。
2.书证: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形式通常为文字、图表或符号。
3.证人证言: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应当是除当事人以外了解案情的人。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所作的陈述,内容不如证人证言丰富和具体。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己无罪、罪轻的辩解。
6.鉴定结论:鉴定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作出的书面结论,需要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
7.视听资料:如录音、录像等,可以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1.根据我国《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2.在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的种类是指表现证据事实内容的各种外部形式,是法定形式。
3.在诉讼过程中,需要依法收集、调取、保存和审查各种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同时,对于不同种类的证据,需要采取不同的收集、固定和保全方式,以确保其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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