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劳动争议时,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下调解组织进行调解: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以及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2.这些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所明确规定的调解途径。
3.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确保调解过程的公正与公平。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是劳动争议调解的重要组织之一,其构成有着明确的规定。
2.根据相关法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这确保了调解过程中的双方利益得到平衡考虑。
3.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体现了职工的参与和代表性;企业代表则由企业负责人指定,确保了企业方的参与和利益表达。
4.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负责主持调解工作,确保调解的公正、公平和有效。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这些争议类型涵盖了劳动关系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了明确的解决途径。
劳动争议不再困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从了解调解组织开始。如果你还有其他疑问,欢迎留言咨询,找法网将竭诚为你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