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仲裁文书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2.直接送达是最常用的方式,当受送达人是公民时,应当由本人签收;若本人不在,则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
3.对于法人或其他组织,则需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签收。若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在直接送达不可行的情况下,可以考虑使用留置送达或邮寄送达。
1.留置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当受送达人或其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应邀请相关基层组织或单位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然后留下法律文书,即视为送达。
3.邮寄送达则是将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
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时采用的一种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公告送达有以下要求:
1.公告的法定期限为60日,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2.公告的方式可以是在仲裁机构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
3.公告的内容应包括仲裁应诉通知的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等;
4.采用公告送达的,应在案卷中记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并将情况附卷备查。
总的来说,仲裁庭在选择送达方式时,会优先考虑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只有在其他方式不可行的情况下,才会考虑使用公告送达。
仲裁庭通常会在当庭宣告最终的仲裁结果后,将仲裁裁决书送达给劳资双方。如果双方对仲裁裁决书有异议,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文书送达方式多样,选择需谨慎。你清楚每种送达方式的适用情况吗?如果你有更多疑问或需要了解其他法律知识,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会为你提供专业的解答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