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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2024-05-22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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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细解读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包括管辖权异议的提出与审查等内容。想要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行使管辖权异议权利?快来阅读本文吧!

  一、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2.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3.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二、管辖权异议提出

  1.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这一规定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尊重和保护,同时也要求当事人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应当审慎行事,不能随意滥用诉权。

  2.如果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3.在提出管辖权异议时,当事人应当明确提出异议的理由和依据,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4.当事人还应当注意提出异议的时机,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否则可能会被视为放弃异议权。

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三、管辖权异议审查

  1.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当进行审查。

  2.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异议是否成立;二是如果异议成立,应当将案件移送哪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3.在审查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依法作出裁定。

  4.如果异议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如果异议不成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

  5.人民法院还应当注意审查异议的时效性,如果当事人超过法定期间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

  6.人民法院对管辖异议审查后确定有管辖权的,不因当事人提起反诉、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等改变管辖,但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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