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表现对于刑期的减免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当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时,其减刑幅度会根据原判刑期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1.具体来说,如果犯罪分子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有期徒刑,其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若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则不能少于十三年。
3.而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期执行期满后,如果其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
4.如果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刑后的刑期则不能少于二十年。
立功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功的主体仅限于犯罪者本人,即只有犯罪者自己实施的立功行为才能被认定为刑法意义上的立功。
2.立功的主观方面可以是自愿行为,也可以是经教育后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无论犯罪者的动机如何,只要其有立功表现并达到预期后果,都应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3.立功的客观方面要求犯罪分子必须实施具体的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并且这些行为与犯罪分子的罪行无直接因果关系。
4.立功的行为与预期的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即犯罪分子检举、揭发的事实必须与公安机关侦查的事实相一致,并导致被检举人受到法律追究。
重大立功表现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后具有特别突出的立功表现。具体来说,重大立功表现包括: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2.检举、揭发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
6.以及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情形。
这些表现都体现了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的积极改造态度和对社会的重要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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