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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多久收监

2024-05-23 0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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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监外执行条件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应及时收监,没有时间限制。收监条件包括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和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等。不适合监外执行的情况也需了解。

  一、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多久收监

  1.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这包括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等情况。

  2.没有时间限制,一旦发现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且罪犯刑期未满,相关机关就应当作出收监决定。

  二、监外执行收监条件

  监外执行收监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如罪犯的病情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标准,或者罪犯不再具备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条件等。

  2.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如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等。

  3.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如保外就医的罪犯病情好转或痊愈,或者怀孕或哺乳的妇女刑期已满等。

  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罪犯,相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并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监外执行的条件消失多久收监

  三、不适合监外执行情况

  不适合监外执行的情况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如患有严重传染病或其他可能危害社会安全的疾病。

  2.自伤自残的罪犯,这类罪犯通过自伤自残的方式逃避刑罚执行,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3.如果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或者在监外执行期间脱逃,或者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这些情况也不适合监外执行。

  对于这些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相关机关应当及时作出收监决定,确保刑罚的公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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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到期后多久通知收监
法律分析:监外执行的期限是根据具体的定罪量刑来确定,只要达到收监的情形的,在收监后,监外执行就结束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看守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八条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具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收监的情形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押监狱办理释放手续。 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社区矫正机构应当及时通知原关押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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