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开具宣告失踪证明,首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1.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当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时,其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为失踪人。
2.对于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公民,其下落不明的时间则从战争结束之日起开始计算。
3.当人民法院受理并宣告某人为失踪人后,会出具相应的宣告失踪证明。
申请宣告失踪的条件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1.申请人必须是与失踪人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利害关系人,如失踪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2.失踪人必须已经下落不明满二年,或者在战争期间下落不明并自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已满二年。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人民法院才会受理并审查失踪宣告的申请。
1.一旦公民被宣告为失踪人,其财产将由其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代管。
2.代管人的职责是负责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确保财产的安全和完整。
3.在代管过程中,代管人需要支付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应付费用。
4.如果代管人之间存在争议,或者没有规定的人或规定的人无能力代管,人民法院将指定其他人进行代管。
5.当失踪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时,代管人需要向人民法院报告,并由人民法院撤销失踪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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