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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

2024-05-21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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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有何不同?本文详细解析了两者的区别,包括必备性、效力范围及法律效力。了解这些差异,有助于您更好地参与公司治理和决策。

  一、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

  1.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

  (1)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必备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没有公司章程,公司就不能成立。

  (2)股东协议则是任意性文件,除了外商投资企业要求有合同以及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有发起人协议外,公司法并没有明确要求公司必须具有设立股东协议。

  2.两者在效力范围上也有所不同。

  (1)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其作用范围广泛。

  (2)股东协议仅仅是股东之间的任意性合同,其作用范围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

  3.公司章程和股东协议在法律效力上存在差异。

  (1)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文件,具有法定的效力,对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内部组织机构与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2)股东协议作为任意性文件,其效力仅限于签约的主体之间,即股东之间。

  二、公司章程必要内容

  公司章程作为公司的必备文件,必须包含一些必要的内容。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不可缺少的法定事项,如公司的名称、住所、宗旨、注册资本、财产责任等。

  这些事项是公司章程的基本构成部分,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无效。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法律列举规定的一些事项,由章程制订人自行决定是否予以记载。

  这些事项如果予以记载,则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不记载,也不影响整个章程的效力。

  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法律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由章程制订人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任意选择记载的事项。

  这些事项可以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在设立公司时,股东协议与公司章程的选择和制定都至关重要。您是否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发起咨询,我们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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