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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2024-05-20 1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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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详解了哪些情况下劳动合同不得终止,以及终止劳动合同时的补偿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需了解这些法律要求,保护双方权益。如有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一、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职业病未治愈;

  4.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二、劳动合同终止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只有当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或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三、证明续签合同责任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如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确保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不低于原合同。

  2.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总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中规定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规定。

  除了本文提到的内容,你对劳动合同的其他方面还有疑问吗?找法网欢迎留言提问,我们将尽力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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