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下情况劳动合同不得终止:
1.劳动者在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岗位,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2.劳动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3.劳动者患职业病或在本单位患职业病,职业病未治愈;
4.劳动者患病(非职业病)或非因工负伤,在医疗期内;
5.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
6.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
在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应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
《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终止经济补偿金的给付是附条件的。
1.只有当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且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同意续签劳动合同,或新劳动合同条件不低于原合同而劳动者拒绝续签时,用人单位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经济补偿金的起算时间应从2008年或劳动者2008年后的实际起始工作时间开始计算。
1.在劳动合同到期前,用人单位如希望续签劳动合同,应提前30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劳动者,并确保新劳动合同所享有的劳动条件不低于原合同。
2.若劳动者拒绝续签新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3.在此情况下,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劳动者存在拒绝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
总之,为保护劳动者的权益,法律中规定了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并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时的经济补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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