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房延期60天并不被视为正常。
1.延期交房属于违约行为,当开发商延期交房,经购房人催告后三个月内仍不能交房的,购房人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2.法律还规定,在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经对方催告后,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一个合理的期限,通常为三个月。
3.如果在这段合理期限内,违约行为仍未得到履行,解除权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对于期房到期不交房的情况,购房者可以按照以下流程进行退房:
1.购房者应先通过信件方式向开发商提出退房要求。
(1)如果是因为开发商的责任导致退房,开发商应承担因此造成的所有经济损失。
(2)如果是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如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或双方对付款方式不能协商一致等,开发商则无需承担责任。
2.在购房者提出退房后的15个工作日内,开发商应退还全部房款,并终止合同。在这段期间,如果相关手续或文件尚未签订,开发商还需替购房者向银行支付每月的本金和利息。
3.如果开发商在购房者提出退房申请后的15个工作日内未能办理好退款手续,从第16日起至购房者取得全部房款之日,开发商应每天向购房者支付总房款千分之一的违约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合法退房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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