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依照法律定义,是指违背妇女意志,通过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犯罪。
1.如果女方是出于完全自愿,那么一般情况下并不构成强奸罪。
2.尽管女方自愿,但存在两种特定的例外情况,这些情况下无论女方是否自愿,都可能构成强奸罪。
1.第一种特殊情况是,当与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行为时,无论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幼女是否表示同意,这种行为都将被视为强奸罪。
这是根据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即“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
2.第二种特殊情况是,当行为人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病而无法表达性意愿时,与其发生性关系也将被视为强奸罪。
这一规定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无论女方是否表示同意,行为人是否使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只要行为人明知女方患有精神病并无法表达性意愿,与之发生性关系都将被认定为强奸罪。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对强奸罪做了明确规定。
1.该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对于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将以强奸论,并从重处罚。
3.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1)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2)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3)二人以上轮奸的;
(4)以及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综上所述,尽管女方完全自愿的情况下一般不构成强奸罪,但仍存在两种特定的例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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