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这一司法实践中的严重问题,其产生原因多方面的。
1.从法律制度层面看,不合理的法律义务和侦查监督的缺失是两个主要原因。
2.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规定的“如实回答”义务便是一个重要问题。这一规定要求犯罪嫌疑人必须如实回答侦查人员的提问,否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
3.这一规定却忽视了权利义务的对等性。即使犯罪嫌疑人尽到了“如实回答”的义务,他们并未因此获得明确的权利保障。
4.对于不履行这一义务的后果,法律也并未明确规定。这种权利义务的不对等,以及法律空白,都为刑讯逼供的发生提供了空间。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关于侦查活动的规定也存在问题。
1.根据法律规定,侦查机关不仅负责侦查取证,还有权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
2.这种权力配置使得讯问活动处于一种封闭、不公开的状态,缺乏有效的外部监督。
3.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刑讯逼供,外界往往无从得知。即使犯罪嫌疑人在法庭上翻供,提出曾遭受刑讯,也很难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4.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例如,将关押犯罪嫌疑人与提审分为两个不同部门,确保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给犯罪嫌疑人一份留存。
侦查监督的缺失也是导致刑讯逼供的重要原因。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取证和采取强制措施方面拥有广泛的权力。
2.这种权力配置却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不仅犯罪嫌疑人的亲属、律师无法见到犯罪嫌疑人,就连负有检察职能的检察机关也无法对侦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
3.我们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先进做法,加强侦查监督的力度。可以建立独立的侦查监督机构,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的监督。
总之,解决刑讯逼供问题需要我们从法律制度、观念认识等多个方面入手。
如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司法公正?对于刑讯逼供,你有何看法?在找法网留言告诉我们,共同为法治进步献计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