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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2024-05-19 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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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本文将详细解析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在诉讼活动中的定义与重要性。了解这些要素,有助于你更好地理解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规则,保护自身权益。

  一、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在诉讼活动中,法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判断时,会依据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这三大要素。

  1.证据的三性包括合法性、关联性和客观性。

  (1)合法性要求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具有合法的种类、来源和形式,并且必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2)关联性要求证据与案件事实有实质相关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

  (3)客观性则要求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反映的内容必须是真正发生过的事实,且内容本身必须符合客观发生过的实际情况。

  2.证据能力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即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受到一系列规则的限制,如证人资格规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等。

  3.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不同的证据因其特性和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不同,其证明力也会有所差异。

  二、证据能力是什么

  证据能力,也被称为证据的适格性或证据的法律资格,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上的资格,或者说是指证据材料能够被法院采信,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所应具备的法律上的资格。

  证据能力主要受到以下几方面的限制:

  1.证人资格规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对案件事实所做的“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

  2.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证据须经质证的规则:除了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案的情况外,所有证据材料都应当经过双方当事人的质证,没有经过质证,就不具有证据能力。

  4.限期举证规则:当事人如果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证据,且不属于“新证据”的范围,则该证据材料不具有证据能力。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5.调解或和解中对事实的认可不得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的规则。

  6.证据能力受限制的规则:某些证据须符合一定条件才具有证据能力。

  这些规则确保了证据的合法性和可靠性,从而保障了司法公正和效率。

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证明力分别是什么

  三、证明力是什么

  证明力,也被称为证据的证明作用或证据的分量,是指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的大小(强弱)。

  1.证明力是证据的自然属性,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逻辑关系。

  (1)这种逻辑关系可能包括直接关联、间接关联、因果关联等。

  (2)不同的证据因其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程度不同,其证明力也会有所差异。

  2.在诉讼活动中,法官需要根据证据的证明力来评估证据的可信度和可靠性,从而作出合理的判决。

  综上所述,证据的三性、证据能力以及证明力是诉讼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三个要素。它们共同构成了评价证据价值和可信度的标准体系,为法官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提供了重要依据。

  你觉得这篇文章是否有助于你更好地了解法律证据的重要性?如果你对证据收集或诉讼过程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找法网上提问,我们将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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