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诉案件的第一审程序是指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为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直接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并由司法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在人民法院进行的首次审理过程。
1.该程序包括案件的受理、审理以及判决等环节。
2.在案件受理阶段,人民法院会对自诉案件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受理条件。
3.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会立案并进行审理。
4.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会依法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会进行判决。判决结果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规定作出。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案件必须属于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范围;
2.案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管辖;
3.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必须告诉;
4.必须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此外,如果被害人因各种原因无法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也应当依法受理。
1.在自诉程序中,自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
(1)自诉状或告诉笔录应当包括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基本情况、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具体的诉讼请求、致送人民法院的名称及具状时间、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2)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后,及时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代为告诉人。
2.在审理自诉案件时,人民法院应当开庭审判,并按照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审理。
(1)对于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自诉人经说服撤回起诉或被驳回起诉后,又提供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3)在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刑事自诉案件调解书并送达双方当事人;如果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判决。
3.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还有一些特别规定。
(1)对于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3)对于已经审理的自诉案件,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记录在卷;
(4)调解应当在自愿、合法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其他公民利益的前提下进行;
(5)如果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决定按自诉人撤诉处理;
(6)在自诉案件审理过程中如果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中止审理;
(7)被告人归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可以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8)审理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判决等。
4.需要注意的是在自诉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且反诉符合相关条件的反诉案件也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并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
(1)原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2)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自诉案件的公正、公平和合法审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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