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次性抚恤金是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的。具体标准为:
1.对于因工死亡职工的配偶,每月抚恤金为其工资的40%;
2.对于其他亲属,每人每月抚恤金为其工资的30%;
3.如果是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这些抚恤金是发放给那些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的。
需要注意的是,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这一规定是基于《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
根据规定,抚恤金的比例是根据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具体来说:
1.配偶每月的抚恤金比例为40%;
2.其他亲属每人每月的抚恤金比例为30%;
3.对于孤寡老人或孤儿,他们每人每月的抚恤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这样的比例设定旨在保障因工死亡职工的亲属在失去主要生活来源后,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支持,以维持其基本生活。
抚恤金的分配原则主要遵循以下两点:
1.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明确规定,那么按照规定进行处理。如果单位没有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那么抚恤金应属于近亲属共有。
2.在处理抚恤金分配时,虽然抚恤金不属于遗产,但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按照遗产继承人的顺序进行分配。
(1)第一顺序的继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如果第一顺序的人员不存在,那么抚恤金才会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2)这一原则确保了抚恤金的合理分配,使其能够真正发挥对死者亲属的经济支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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