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票兑现不是必须本人办理。
1.支票兑现,即在法律规定的提示付款期内,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
2.这一过程并不强制要求本人亲自办理,也可以委托他人进行。
支票的使用和转让有着明确的规则。
1.转账支票允许背书转让,而现金支票则不得背书转让。
2.支票提示付款期为十天,从签发支票的当日起算,如遇法定假日则顺延。
3.在签发支票时,日期、大小写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不得更改的,如果其他内容有误,可以划线更正,并加盖预留银行印鉴之一作为证明。
4.若支票发生遗失,可以向付款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挂失前若已支付,银行则不予受理。
5.如果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或印章与银行预留印鉴不符,银行将做退票处理,并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对于已经签发的普通支票和现金支票,如果因遗失、被盗等原因而丧失,应立即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挂失止付的流程如下:
1.如果出票人遗失或被盗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挂失申请书,加盖预留银行的签名式样和印鉴,向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
银行在查明该支票确未支付后,会收取一定的挂失手续费并受理挂失,在挂失人账户中用红笔注明支票号码及挂失的日期。
2.如果收款人遗失或被盗可以直接支取现金的支票,也应出具公函或有关证明,填写挂失止付申请书,经付款人签章证明后,到收款人开户银行申请挂失止付。其他相关手续与上述相同。
3.失票人在向付款人挂失止付之前,或在申请公示催告之前,如果票据已经由付款人善意付款,那么失票人将不得再提出公示催告的申请,付款银行也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4.对于已经签发的转账支票,如果遗失或被盗,由于这种支票可以直接待票购买商品,银行不受理挂失,因此失票人不能向银行申请挂失止付。但失票人可以请求收款人及其开户银行协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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