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当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存在欺诈行为时,消费者有权要求增加赔偿。增加的赔偿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价款的三倍。
2.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则按五百元计算。
3.如果经营者明知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而仍然提供,导致消费者或其他受害人死亡或健康严重受损,受害人可以要求经营者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欺诈消费者行为被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手段使销售商品分量不足;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商品而谎称正品;
4.以虚假价格表示销售商品;
5.以虚假商品说明、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
6.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
7.做虚假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
9.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
11.以及其他虚假或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这些行为均属于欺诈行为,消费者有权要求赔偿。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多种维权途径可供选择。
1.消费者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等部门进行投诉。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督检查方面有明确分工,消费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部门进行投诉。
2.消费者也可以到消费者协会举报,进行维权。若发现有商家售卖假货,可以向工商局的行政管理机构进行举报。
3.消费者还可以选择通过人民法院起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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