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罪和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行为的性质和危害性。
1.贪污罪通常表现为利用职务便利直接侵占公共财物,其主客观方面的危害性更大。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则要求行为人在处理经营性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将事务交由亲友经营,造成公司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
1.亲友非法牟利罪是指行为人在依法为其所在的公司或组织处理经营性事务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意图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非法利益而将事务交由其亲友经营,而违背其义务,造成公司财产或其他利益损失的行为。
2.这一行为的特点是亲友在客观方面必须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付出一定的经营性劳动,这是其获取非法利益的客观基础。
在司法实践中,认定亲友非法牟利罪需要考虑两个方面。
1.应当考察非法获利者(即亲友)是否实施了一定的经营行为。如果亲友在国有单位的购销活动中通过实施一定的经营行为牟取非法利润,一般可以依法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2.还需要考察非法获利者所取得的是否属于实施经营行为的“利润”。
如果非法获利者所获取的与经营行为之“利润”或中介活动之“报酬”显著背离,以致达到了社会一般观念普遍不能认同为“利润”或“报酬”的程度,则不应认定为为亲友非法牟利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如贪污罪。
3.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或者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一规定为司法实践中认定亲友非法牟利罪提供了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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