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
其中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也明确规定了:
在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下。
人民法院可以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3.因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提起自诉的。
1.自诉案件的条件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
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2.具体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
申请执行人需要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具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并且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对此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演变历程经历了几个阶段。
1.最初,该罪在1979年刑法中与妨害公务罪规定在同一条文中。1997年刑法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单独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款曾明确规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公诉案件。
3.这一解释在2012年被废止。到了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进行了修正,提高了本罪的法定刑,并将单位新增为本罪的犯罪主体。
4.全以立法解释、联合通知的形式,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法律适用予以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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