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抵押人指的是在债务关系中,不转移财产占有的情况下,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或第三人。
2.抵押权人则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债权人。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
(1)当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财产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时,债权人有权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2)此时的债务人或第三人即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则为抵押财产。
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的定义、权利和义务。
1.从定义上看,抵押人是为了担保自己或他人的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而抵押权人则是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
2.在权利方面,抵押权人对抵押权有处分权,可以让与抵押权或者以抵押权为他人再设定担保。
3.在义务方面,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4.抵押人在抵押期间可以转让抵押财产,但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在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情况下,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1.抵押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有权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2.如果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如果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在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时,应参照市场价格。
3.抵押权人还有权在抵押期间要求抵押人及时通知其抵押财产的转让情况,并在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其抵押权的情况下,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其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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