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在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当解散:
1.当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且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时;
2.如果合伙协议中明确规定了解散事由,并且这些事由已经发生;
3.全体合伙人一致决定解散合伙企业;
4.当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时;
5.如果合伙协议中设定的合伙目的已经达到或无法实现,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
6.如果合伙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同样需要解散;
7.如果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合伙企业解散原因,合伙企业也应当解散。
1.合伙企业解散后,必须进行清算,并通知和公告债权人。清算人通常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1)如果全体合伙人不能担任清算人,那么经过全体合伙人过半数的同意,可以在合伙企业解散后的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方担任清算人。
(2)如果在十五日内未能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2.清算人的职责主要包括:
清理合伙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处理未了结的事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以及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等。
合伙企业财产的清偿顺序首先是支付清算费用,然后按照以下顺序进行清偿:
1.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合伙企业所欠税款,然后是合伙企业的债务。
3.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剩余的财产将按照约定的比例或者法定比例分配给合伙人。
以上就是关于合伙企业解散情形、清算人确定与职责以及合伙企业财产清偿的相关内容。
合伙企业在面临解散时,必须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清算,确保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保障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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