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别授权代理权限,也称为全权代理,是一种在诉讼活动中赋予代理人更广泛权利的代理方式。
2.除了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如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代理的代理人还可以行使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如代为和解、上诉等。
3.这种代理方式让律师的权利得到了扩大,但也意味着当事人需要承担一定的风险。
一般代理和特别代理在诉讼活动中存在明显的区别。
1.一般授权代理是指代理人仅享有出庭、收集提供证据、辩论、起草代写诉状等法律文书等基本的诉讼权利。
2.而特别授权代理则赋予了代理人更多的权利,包括代为和解、上诉等涉及当事人实体利益的诉讼权利。
上述这种区别使得特别授权代理在处理案件时能够更全面地代表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
在运用特别代理权限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不能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
2.虽然两种授权权限完全由当事人自己决定,但是无论哪种授权,律师都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尽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在案件进程中,如当事人对聘请的律师不满意时,可单方面解除聘请合同。
4.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只能接受一般授权代理,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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