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交通事故调取监控的工作日并没有固定的规定。通常,事故认定书的制作是在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完成。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如果受害人及其家属询问案件侦办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并做好记录。
2.关于调取监控的具体时间,一般只要民警前往调取,即可进行。但按照正常程序,调取监控需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这也意味着有一定的手续需要完成。
因此,交通事故调取监控的工作日取决于具体情况和手续流程,并没有固定的时间限制。
肇事逃逸是交通事故中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其法律性质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三种观点:
1."罪后表现说",认为逃逸是交通肇事行为的继续,与被害人可能进一步引起的后果有关。
2."独立行为说",认为肇事逃逸是独立的犯罪行为,应实行数罪并罚或按吸收犯处理。
3."分别情况说",认为应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对待,如果是在过失支配下进行的,则不是独立的犯罪行为。
这些观点反映了对肇事逃逸行为法律性质的不同认识,但无论如何,肇事逃逸都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受到法律的严惩。
肇事逃逸行为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空间要素。
1.主观方面,肇事逃逸的动机一般是逃避抢救义务和责任追究,这种动机是积极的心理活动。
2.客观方面,肇事逃逸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五种情形。
3.空间要素则是指肇事逃逸行为是否仅限于"逃离事故现场",实际上,肇事逃逸行为的空间范围应包括逃离事故现场以及在将伤者送到医院后或在等待交警部门处理时畏罪逃跑的情况。
肇事逃逸是我国交通法规中严厉打击的一种行为,随着监控设施的日益增多,肇事逃逸一经监控抓获,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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