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证据的关联性规则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联系,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意义。
2.并非所有客观存在的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有关,能够揭示案件真相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3.关联性要求证据与待证事实必须密切相关,具备证明待证事实的属性。
1.证据的合法性主要关注证据的形式和取证过程,以确保证据具有证明能力。
证据应当符合诉讼法的法定分类,同时取证主体要适格,取证方法和程序要合法。
2.证据的真实性则要求证据所表达的事实或内容是真实的,不是臆想或虚构的。
为了判断证据的真实性,需要考虑证据与结果或当事人之间的利害关系、生活逻辑规则、相互印证法则等因素。
关联性证据包括定罪证据和免罪证据两种。
1.定罪证据与事实之间是内在的直接关系,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
2.免罪证据与事实之间则是外在的间接关系,能够排除被告人的犯罪嫌疑或减轻其罪责。
在判断证据的关联性时,需要注意不得将先前类型行为(如“前科行为”)和品行证据作为定罪证据,同时表情证据也不得作为定罪或量刑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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