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多样化,以适应不同的情况和需求。其中包括:
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
4.公告送达。
这些方式的选择取决于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况和送达的难易程度。
1.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2.邮寄送达时,应当注意确保邮寄地址的准确性,并在邮寄过程中附上送达回证。
3.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4.若送达回证没有寄回,同样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1.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适用于其他方式都无法送达的情况。
2.在适用公告送达时,应当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互联网等媒体上刊登公告。
3.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公告期为60日。公告期满后,即视为送达。
4.登记管理机关采用公告送达方式的,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5.无论采用何种送达方式,一旦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当事人就应当在指定时间内承担处罚,履行法律责任。
6.遵守行政处罚决定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一环,也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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