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失业金的领取条件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缴费时间和累计缴费金额来计算的。具体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累计缴费时间每满1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金。
2.满5年不足10年的,从第5年开始,累计缴费时间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失业金,最长为18个月。
3.满10年及以上的,为24个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
4.如果失业人员在领取第一次保险金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是可以领取第二次的。且具体的领取月龄以及保险金额,可参照上述标准计算。
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以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一定比例确定。具体标准如下:
1.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10年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
2.满10年及其以上的,按最低工作标准的80%发放。
3.根据不同累计缴费时间,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包括: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社会保险法》还规定,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因此,失业人员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以保障其基本生活水平。同时需要注意具体的领取条件和发放标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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