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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2024-05-13 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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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江苏工伤保险赔偿标准有新调整,扩大了保障对象范围,并提高了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患职业病者还能享受额外40%补助。新标准更公平合理,保障更广泛。

  一、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1.江苏省开始实施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其中涉及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重要调整。

  2.调整不仅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范围,还对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基准标准进行了调整。

  3.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40%。

  4.具体来说,新标准规定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数额。

  二、保险适用对象扩大

  1.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对象范围。

  2.原先的适用对象主要是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3.新办法实施后,保障范围将扩大至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或者雇工。

  4.这一调整使得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增强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性。

  总体来说,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的调整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工伤职工的权益,确保他们能够得到公平、合理的赔偿。

  同时,扩大保险适用对象范围也是为了让更多的劳动者能够享受到工伤保险的保障,增强工伤保险的覆盖面和普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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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工伤保险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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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工伤赔偿2023标准
江西工伤赔偿的多少,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因此,当事人在计算江西各项赔偿金额时应该查清相关数据,以便于确定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工伤事故中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者的赔偿项目包含: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伤残等级不同,赔偿项目也不同。法律依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十九条,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后,到签订服务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安装配置,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第二十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经收治的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负责派人护理。所在单位未派人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70%的标准向工伤职工支付护理费。第二十一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工伤职工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到法定退休年龄。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低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缴费基数按照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扣除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部分后,实际领取额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第二十二条,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经办机构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应当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 (二)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经办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因工死亡职工直系亲属的工伤保险待遇,需提供前款第 (一)、 (三)项规定的材料,以及供养亲属的有关证明材料。经办机构对于申报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有关的申报材料;对于材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保险待遇。第二十四条,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根据全省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提出调整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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