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内容广泛而丰富,其核心主要集中在赋予权益和剥夺权益两个方面。
1.赋予权益,即行政主体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某种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2.剥夺权益,则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剥夺、限制行政相对人已有的相关法律上的权能、权利或利益。
3.此外,科以义务和免除义务,以及确认法律事实和法律地位,也是行政行为的重要内容。
这些内容的实施,旨在实现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
1.行政行为的法律基础在于它是执行法律的行为,任何行政行为的作出都必须有法律根据,具有从属法律性。
2.没有法律的明确规定或授权,行政主体不得作出任何行政行为。
3.行政行为的法律基础还体现在其具有一定的裁量性,这是由于立法技术本身的局限性和行政管理的广泛性、变动性、应变性所决定的。
4.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法进行合理的裁量,以实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
行政行为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行为具有单方意志性,即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无需与行政相对方协商或征得其同意,即可依法自主作出。
2.行政行为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强制性。行政相对方必须服从并配合行政行为,否则,行政主体将依法予以制裁或强制执行。
3.行政行为以无偿为原则,以有偿为例外。
4.行政主体所追求的是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其对公共利益的集合、维护和分配,应当是无偿的。
5.特定行政相对人承担了特别公共负担,或者分享了特殊公共利益时,应该有偿的。
这些特性的存在,使得行政行为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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