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监督的实行在整个行政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2.它主要体现在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督察上。
3.这种督察确保了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行,并促使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严格遵守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
4.行政监督的实行不仅规范了行政行为,还提高了行政效率,为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
1.行政监督的核心作用在于督察。
2.通过监督,能够实时了解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国家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与行政纪律的情况。
3.这种督察活动必须遵循规范性和时效性的原则,确保监督的有效性。
(1)规范性要求行政督察严格遵循国家制定的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不得超越或偏离合法性依据。
(2)时效性则强调行政督察的经常性进行,分为长期、中期、短期以及专项督察,以确保监督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1.行政监督除了督察作用外,还具有防护功能。
2.主要体现在防止行政违法、违规、违纪等行为的发生,以及防止这些行为的再次或重复发生。
3.行政监督通过运用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和行政纪律来约束、规范和监督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4.通过制止和处分违犯相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行为,行政监督有效地维护了行政体系的稳定和公正。
5.这种防护功能不仅保障了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也促进了社会的和谐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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