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资质现在不可以挂靠。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1.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2.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工程承包主体结构不可以分包。
1.根据法律规定,主体工程是建筑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部分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不可分包。
2.这一规定是基于对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的考虑,确保主体结构的施工质量和稳定性。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1.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3.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这意味着主体结构的施工部分不能分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工程承包分包存在一定的条件限制。
1.分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以确保其有能力完成所承包的工程部分。
2.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分包必须经过建设单位的认可。
这意味着建设单位对分包单位的选择和分包内容的确定具有一定的决定权。
3.分包单位在分包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必须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确保分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4.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这意味着一旦分包工程出现问题,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在工程承包过程中,挂靠资质、主体结构分包以及分包条件限制等方面都受到法律的严格限制和规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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