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诉讼管辖权异议是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一项重要的程序性权利。
2.它指的是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无管辖权,从而提出不服该受诉法院管辖的意见。
3.这一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发挥着确保案件公正、合理审理的重要作用。
行政诉讼管辖权的提出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主体和客体。
1.在主体方面,被告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而原告和第三人是否有权提起管辖权异议则尚存争议。
2.在客体方面,管辖权异议的客体主要是第一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权,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对第二审管辖权不得提出异议。
针对管辖权异议的提出,相关法规也做出了具体规定
1.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应当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2.管辖权异议的提出需满足一定条件,包括在人民法院受理后尚未对案件实体审理之前提出、在法定期间内以法定形式提出、提出主体为行政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等。
3.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公平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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