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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有哪些

2024-07-03 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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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有哪些?本文详细列举了法院驳回起诉的多种情形,并解读了相关法律依据。同时,还提供了被驳回后的途径选择建议。

  一、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有哪些

  行政诉讼中,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如果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法定条件,法院将裁定驳回起诉。

  2.如果起诉超过了法定的起诉期限,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法院同样会裁定驳回。

  3.如果错列了被告并且拒绝变更,或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法院也会裁定驳回起诉。

  4.如果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或者重复起诉,或者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法院也会作出相应的驳回裁定。

  5.如果行政行为对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或者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所羁束,或者不符合其他法定起诉条件,法院同样会裁定驳回起诉。

  在这些情况下,人民法院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后,如果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可以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二、法律依据解读

  行政案件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主要来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1.如果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人民法院将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原告的起诉进行审查。如果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立案;如果不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3.如果7日内不能决定是否受理,应当先予受理;受理后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

  4.如果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

  5.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6.需要注意的是,驳回起诉解决的是程序问题,法院不受理并不意味着原告的请求不能得到支持,而是需要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行政诉讼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有哪些

  三、驳回后的途径选择

  当原告被人民法院驳回起诉后,他们仍然有其他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1.他们可以通过上诉的方式,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理该案件。

  2.如果原告认为法院的裁定存在错误,他们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裁定进行监督。

  3.原告还可以选择通过其他非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争议,例如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来达成和解或解决纠纷。

  行政诉讼中,你是否遭遇过被法院驳回起诉的情况?如果你对法院驳回起诉的理由有疑问,或想探讨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在找法网上发起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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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有哪些?
经审理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 一、当事人启动诉讼程序,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性质区别对待: 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2、《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二、“先民后行”还是“先行后民”,要看哪一个诉讼的解决构成另一个诉讼的前提条件。审判实践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况采取先行政诉讼后民事诉讼、先民事诉讼后行政诉讼、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分别进行或者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四种方式,以解决两种争议的交织问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一条在涉及行政许可、登记、征收、征用和行政机关对民事争议所作的裁决的行政诉讼中,当事人申请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 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认为行政案件的审理需以民事诉讼的裁判为依据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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