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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案件鉴定什么时候提出

2024-07-02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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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
在行政诉讼中,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应在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申请。申请条件包括鉴定主体无资格、程序违法、结论依据不足等。当事人可通过质证等方式挑战鉴定结论。

  一、行政诉讼案件鉴定什么时候提出

  1.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复印件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2.这一规定确保了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

  3.也要求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以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重新鉴定申请条件

  在行政诉讼中,重新鉴定并非随意可申请,而是需要满足一定的法定条件。这些条件包括:

  1.鉴定主体不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由于鉴定活动具有高度的专业性和科学性,因此要求鉴定主体必须具备相应的鉴定资格。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这主要指的是鉴定主体在进行鉴定活动时违反了基本的程序规则或重大关键的程序步骤,且这种程序瑕疵对鉴定结论的公正性和可信性产生了影响。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即鉴定结论明显违背了客观规律或与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存在明显的不一致。这种情况下,当事人同样有权申请重新鉴定。

  4.鉴定结论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如果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行政诉讼案件鉴定什么时候提出

  三、质证及其他情形

  1.在行政诉讼中,质证是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提出异议的重要手段。当事人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并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

  2.除了上述提到的重新鉴定申请条件外,还可能存在其他需要注意的情形。例如,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实施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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