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地点的确定,是根据纳税人的身份和经营活动性质来规定的。
1.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固定业户是指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并持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2.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那么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4.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如果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需要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在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如果没有持有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发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那么应当在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且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会按照6%的征收率征税,并可处以罚款。
1.非固定业户是指没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或者生产经营活动不持续、不稳定的纳税人。
2.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3.如果非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那么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4.对于进口货物,应当由进口人或其代理人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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