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法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情况主要出现在以下几种情况中。
1.当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通过逃避债务来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时,这些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在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那么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而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3.对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如果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那么该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如果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那么应当补缴,而其他发起人则需承担连带责任。
5.在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过程中,如果发起人因为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到损害,那么这些发起人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1.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是指公司股东通过操纵公司,使其丧失独立地位,从而逃避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
2.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的法人制度和有限责任制度,使得公司的债权人面临无法收回债权的风险。
3.法律规定在这种情况下,滥用公司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这是一种对公司股东行为的约束,也是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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