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构成破坏选举罪的行为,一般会根据具体情况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破坏选举罪主要表现为违反选举法的规定,采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非法手段,破坏选举过程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选举的公正性和民主性,因此,法律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破坏选举罪的判决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若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且情节严重,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1.破坏选举罪的管辖主要涉及到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由于破坏选举罪属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因此,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都有可能具有管辖权。
2.若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实施破坏选举的行为,则该犯罪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主要由公安机关进行,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人民检察院在监督诉讼活动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的犯罪,以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直接立案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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