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主要包括用人单位的违约责任和劳动者的违约责任。
这些责任源于《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目的是确保劳动合同的双方能够遵守合同约定,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当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按照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如果用人单位无故解雇员工或违反法律规定终止劳动合同,将需要支付高额的赔偿金作为对劳动者的补偿。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
根据该条例,当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了服务期,但劳动者在合同期限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时,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然而,在以下五种情况下,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1.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2.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
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4.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
5.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上,考虑到劳动合同的特殊性,主要应以继续履行和赔偿损失为主。
1.对于用人单位违约,应当首选继续履行的责任方式,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2.而劳动者违约时,用人单位一般不能要求实际履行,因为劳动合同具有人身依附性,强制劳动者履行劳务可能侵犯其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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