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筑劳务发票可以抵扣增值税。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的规定,纳税人购进劳务所支付的增值税额,属于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因此,建筑企业在进行劳务费用结算时,取得的建筑劳务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可以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具体的抵扣税项规定如下: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进农产品时,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还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4.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抵扣。
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以下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进项税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因此,建筑企业在抵扣增值税时,需要注意以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项目,避免违规操作。
了解完抵扣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你是否对如何合理避税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有疑问,不妨在找法网发起咨询,我们的专业律师会为你提供更详尽的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