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通常是三年,而保证期间由双方约定,约定不明的是六个月。
1.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
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一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若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1.合同保全措施是法律为防止债务人财产不当减少或债务人怠于行使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从而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而允许债权人采取的一种保护措施。
2.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依法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3.当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以其到期债权为限,必要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同时,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时,处理原则主要包括返还财产、折价补偿和赔偿损失。
1.对于已经交付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若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则应当折价补偿。
2.若因合同无效给一方造成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的损失;若双方都有过错,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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