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恶意串通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法利益,故意串通实施违法行为。在认定合同是否构成恶意串通时,需要关注以下:
1.当事人双方必须是出于故意。这种故意的本质在于通过损害他人的利益来获取自己的非法利益。
2.这种故意不限于行为人已经或必然获得了非法利益,只要存在恶意串通、危及他人利益的故意,就可以认定。需要注意的是,代理人的故意也足以构成恶意串通。
3.恶意串通的合同必须是为了牟取非法利益。这种非法利益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例如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之间串通,压低标价;在买卖中,双方抬高货物的价格以获取贿赂等。
恶意串通的合同具有两个显著特征:
1.当事人双方故意串通,共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这种故意串通是出于非法目的,通过串通行为达成损害他人利益的协议。
2.恶意串通的合同是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当事人通过恶意串通,故意违反法律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以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1.恶意串通的合同一般都被认定为无效合同,因为这类合同损害了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是情节恶劣的违法行为。
2.在处理这类合同时,不是由一方赔偿另一方的损失或者互相赔偿损失,而是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收缴双方所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3.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无效合同。同时,当事人恶意串通取得的财产应当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给集体、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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