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播他人隐私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属于犯罪的行为。
1.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如果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可以按侮辱、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了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因此,对于散播他人隐私并导致受害人死亡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散播他人隐私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犯罪,还可能面临民事责任的追究。
2.隐私权是一种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3.如果散播的隐私内容属于个人敏感信息,如身份证号、电话号码、住址等,还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认定侵犯隐私权责任,必须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一般要件,即须具备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四个要件。
1.侵害隐私权的行为须具违法性,如非法获取、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他人隐私等。
2.要有损害事实的存在,即隐私被刺探、被监视、被侵入、被公布、被搅扰、被干预等。
3.侵害隐私权的违法行为与隐私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内在的必然的符合规律的联系。
4.侵害隐私权的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具备主观过错,主要是故意,即预见侵害隐私权的后果却希望或放任该种结果的发生。
只有同时具备这四个要件,才能认定侵犯了隐私权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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