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由于出现了某些特定的法定事由,导致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失效,从而使得诉讼时效期间重新开始计算。
这些法定事由的发生会中断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使得权利人有机会重新主张其权利。
根据《民法典》规定,诉讼时效的中断事由主要包括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这些事由都是基于当事人的主观意志而实施的行为,它们的发生会导致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
1.提起诉讼:当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主张权利时,诉讼时效会因此中断。
起诉行为是权利人通过人民法院向义务人行使权利的方式,因此,诉讼时效在起诉时会中断,并从人民法院裁判生效之时重新起算。
2.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这包括:
(1)权利人直接向义务人作出请求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
(2)通过发送信件、数据电文等方式主张权利。
这些行为都改变了权利人不行使请求权的状态,因此会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
3.同意履行义务:当义务人在诉讼时效进行中直接向权利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时,诉讼时效也会中断。
这基于义务人认诺所承担的义务,使得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得以明确。
除了上述三种情形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其他一些情形,如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时,对方当事人在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等,也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1.在诉讼时效中断后,即使中断事由不复存在,也不会继续计算诉讼时效,而是应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
2.一旦出现了法定事由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就有机会在重新开始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主张其权利。
3.由于不可抗力的发生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并不会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
4.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阶段,只要出现了中断事由,就会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因此,在实务操作中,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诉讼时效中断的相关规定,以便在必要时有效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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