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罪的定罪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条款。
1.根据该解释,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即应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刑事责任。
2.若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也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3.对于情节严重的情况,如挪用公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挪用救灾、抢险等特定款物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等,也应依法认定为情节严重。
1.即使挪用公款尚未使用,也仍然构成挪用公款罪。这是因为挪用公款罪的认定关键在于公款的所有权中的使用权和占有权是否受到了侵犯,而非是否实际使用了该公款。
2.一旦公款被挪出单位,单位对该公款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就已经受到了侵犯,即便尚未使用,也已经完成了对挪用公款罪客体的侵犯。
3.挪用公款罪的“挪”和“用”之间存在主次之分,“挪”是主行为,“用”是从行为。
4.公款被挪出单位后,实际上已经处于行为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单位失去了实际使用的可能。
因此,即使未按照原定用途使用公款,其“持有”状态本身就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一种方式。
挪用公款罪的数额标准主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
根据这些条款,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营利活动,或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达到一定标准的,即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具体数额标准如下:
1.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较大;
2.非法活动挪用公款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或营利活动、超过三个月未还挪用公款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数额巨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也明确规定了挪用公款罪的刑罚标准,包括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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